進口稅----指進口國家的海關在外國商品輸入時,對本國進口商所征收的正常關稅。它是在外國貨物直接進入進口國關境或由自由港、自由貿易區或海關保稅區等免征進口稅的其他區域提出運往進口國國內銷售時,在辦理海關手續時征收。進口稅同時也是一國推行對外政策的一項重要手段。一些國家根據政治經濟關系的需要,會對來自不同國家的同一種商品實行不同的稅率,從而形成一種差別待遇。如果以這種差別待遇為標準,可以把進口稅分為普通稅、最惠國稅、特惠稅和普遍優惠制。
(1)普通稅。普通稅適用于與該國沒有簽訂任何關稅互惠貿易條約或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普通稅稅率最高,一般比優惠稅率高1~5倍,少數商品甚至高達10倍、20倍。僅有個別國家對從極少數(一般是非建交)國家的進口商品實行這種稅率,大多數國家只是將其作為其他優惠稅率減稅的基礎 。因此 ,普通稅率并不是被普遍實施的稅率。
(2)最惠國稅。最惠國稅適用于與該國簽訂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貿易協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之間在正常貿易下必須給予的關稅待遇。所謂最惠國待遇,是指締約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締約方對方。最惠國待遇的主要內容是關稅待遇。由于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加入了簽訂有多邊最惠國待遇條約的世界貿易組織,或者通過個別談判簽訂了雙邊最惠國待遇 , 因此最惠國稅實際上已成為正常的關稅。但是,最惠國稅率并非是最低稅率。在最惠國待遇中往往規定有例外條款,如在締結關稅同盟、自由貿易區或有特殊關系的國家之間規定更優惠的關稅待遇時,最惠國待遇并不適用。
(3)特惠稅,又稱優惠稅,是對來自特定國家或地區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關稅或免稅待遇。使用特惠稅的目的是為了增進與受惠國之間的友好貿易往來。特惠稅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稅最早開始于宗主國與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的貿易,最有名的特惠關稅是英聯邦特惠制。它是英國確保獲取廉價原料、食品和銷售其工業品,排擠其他國家侵入英國殖民地市場,壟斷其殖民地、附屬國市場的工具。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響的是洛美協定國家之間的特惠稅。它是歐盟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
(4)普遍優惠制,簡稱普惠制,是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級產品)普遍的、非歧視的、非互惠的一種關稅優惠制度。
普惠制是發展中國家在聯合國貿易 與發展會議 上長期斗爭的成果。從1968年聯合國第二屆貿發會議通過普惠制決議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實施了30多年。全世界已有190多個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享受普惠制待遇,給惠國則達到31個。
普惠制方案是各給惠國為實施普惠制而制定的具體執行方法。各發達國家(即給惠國)分別制定了各自的普惠制實施方案,而歐盟作為一個國家集團給出共同的普惠制方案,因此,全世界共有17個普惠制方案。從具體內容看,各方案不盡一致,但大多包括了給惠產品范圍、受惠國家和地區、關稅削減幅度、保護措施、原產地規則、給惠方案有效期六個方面。
①給惠產品范圍。一般農產品的給惠商品較少,工業制成品或半制成品只有列入普惠制方案 的給惠商品清單,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一些敏感性商品,如紡織品、服裝、鞋類以及某些皮制品、石油制品等常被排除在給惠商品之外或受到一定限額的限制 。 例如 , 歐盟1994年12月31 日頒布的對工業產品的新普惠制法規(該法規于1995 年1月1日開始執行),將工業品按敏感程度分為五類,并分別給予不同的優惠關稅。具體地說,對第1類最敏感產品,即所有的紡織品,普惠制關稅為正常關稅的 85% ;對第二類敏感產品 ,征正常關稅的70%;對第三類半敏感產品 ,征正常關稅的35% ;對第四類不敏感產品,關稅全免;而對第五類部分初級工業產品,將不給優惠稅率,照征正常關稅。又如美國的普惠制方案規定,紡織品協議項下的紡織品和服裝、手表、敏感性電子產品、敏感性鋼鐵產品、敏感性玻璃制品或半制成品及鞋類不能享受普惠制待遇。
②受惠國家和地區。發展中國家能否成為普惠制方案的受惠國是由給惠國單方面確定的。因此,各普惠制方案大都有違普惠制的三項基本原則。各給惠國從各自的政治、經濟利益出發,制定了不同的標準要求,限制受惠國家和地區的范圍。例如,美國曾以我國不是關貿總協定成員,不符合其受惠國標準為由,而沒有把普惠制待遇給予我國的出口產品。
③給惠商品的關稅削減幅度。給惠商品的減稅幅度取決于最惠國稅率與普惠制稅率之間的差額,即普惠制減稅幅度=最惠國稅率-普惠制稅率。減稅幅度與給惠商品的敏感度密切相關。一般說來,農產品減稅幅度小,工業品減稅幅度大,甚至免稅。例如,日本對給惠的農產品實行優惠關稅,而對給惠的工業品除其中的“選擇性產品”給予最惠國稅率的50%優惠外,其余全都免稅。
④保護措施。各給惠國為了保護本國生產和國內市場,從自身利益出發,均在各自的普惠制方案中制定了程度不同的保護措施。保護措施主要表現在例外條款、預定限額及畢業條款三個方面。例外條款是指當給惠國認為從受惠國優惠進口的某項產品的數量增加到對其本國同類產品或有競爭關系的商品的生產者造成或將造成嚴重損害時,給惠國保留對該產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減稅優惠待遇的權利。預定限額是指給惠國根據本國和受惠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及貿易狀況,預先規定一定時期內(通常為一年)
⑤原產地規則。為了確保普惠制待遇只給予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生產和制造的產品,各給惠國制定了詳細和嚴格的原地產規則。原產地規則是衡量受惠國出口產品 能否享受給惠國給予 減免關稅待遇的標準。原地產規則一般包括三個部分: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和書面證明書。所謂原產地標準,是指只有完全由受惠國生產或制造的產品,或者進口原料或部件在受惠國經過實質性改變而成為另一種不同性質的商品,才能作為受惠國的原產品享受普惠制待遇。所謂直接運輸規則,是指受惠國的原產品 必須從出口受惠國直接運至進口給惠國。但由于地理或運輸等原因確實不可能直接運輸時,允許貨物經過他國轉運,條件是貨物必須始終處于過境國海關的監管下,未投入當地市場銷售或再加工。所謂書面證明書,是指受惠國必須向給惠國提供由出口受惠國政府授權的簽證機構簽發的普惠制原產地證書作為享受普惠制減免關稅優惠待遇的有效憑證。
⑥普惠制的有效期。普惠制的實施期限為10年,經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全面審議后可延長 。普惠制已進入了第四個實施期 。普惠制在實施30多年來,確實對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起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各給惠國在提供關稅優惠的同時,又制定了種種繁瑣的規定和嚴厲的限制措施,使得建立普惠制的預期目標還沒有真正達到。廣大發展中國家尚需為此繼續斗爭。